4月3日电今天上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官网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做出管理。《规定》中提出要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等等。《规定》将从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规定》的发布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个别节目有“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回应社会关切,有必要针对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规范节目创作、制作和传播,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多种管理手段提高节目质量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指出,《规定》注重通过多种管理手段,推动未成年人节目坚持正确导向,提高节目质量。一是对节目制作、传播中应遵守的规范予以细化。如服饰表演、话题环节设置规范、主持人和嘉宾言行规范、语言文字使用规范、播出时长和节目比例规范等。二是大力支持和鼓励原创节目。明确要求未成年人节目应当坚持创新发展,增强原创能力;将创新作为表彰奖励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主体和个人的重要依据。三是创新方式方法。《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专区,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设立法定监护人同意制度、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休息提示制度、通知删除制度、公众监督举报制度、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制度、社会评价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形成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立体化、多层次、全方位监管格局。四是强调社会共治,加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同时强化节目制作、传播机构内部管理义务和主体责任,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