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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感情冷静期 冷静一个月 或会雨过天晴!

2020-07-23 15:32:18 来源:燕赵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 " 离婚冷静期 " 制度备受关注,有人担心这是干涉婚姻自由,但在法律工作者眼中,这一法律规定,恰恰彰显了法制的理性和人文关怀。婚姻非同儿戏,如今不少人都是冲动离婚,之后又追悔莫及。" 离婚冷静期 " 无疑给了很多人一次改正错误、修复感情的机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

双方冷静半年后 没有再来法院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从事家事审判工作的赵莉法官对此感触颇多。每天她都要面对不同的夫妻,倾听各种鸡毛蒜皮的事,家长里短的话。

有一对 80 后夫妻,原告(女)起诉被告(男)要求离婚。被告在历经电话、邮寄等各种送达方式,拖、磨、躲不成后终于到庭,被告仅说了一句 " 我不同意离婚 ",对原告指责其爱玩电游、不找工作、不关心原告等,只说我会改、找工作了 …… 虽然原告不停地哭诉对被告的不满之处,但法官赵莉却从她的泪眼中看到了恨铁不成钢和一丝留恋。

赵莉静静地等待眼前的女士恢复平静,等待其丈夫的反省,也再等待择机指出双方的问题。最终,双方都同意给对方也是给自己一个机会,选择了六个月的冷静期限。

六个月后,这对夫妻没有再出现在赵莉眼前。

不满一年 他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同样是一对 80 后夫妻,结婚不满一年,女方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调解中,女方对每一次的争吵都记得清清楚楚,被告把照顾原告的每一个细节也说得明明白白。鉴于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在赵莉法官的引导下,双方最终约定给对方六个月的磨合期。只是,六个月后,他们的婚姻还是走到了尽头 ……

一桩桩、一件件的离婚案件,一双双孩子的泪眼,让赵莉法官心中时常充满纠结。但也正因为看了这么多的悲欢离合,她对婚姻也多了一些感悟:好的婚姻是一个相互成就的过程,家庭生活需要更多的宽容和接纳,需要珍惜和善待彼此。希望所有的婚姻都能幸福。遇到问题不轻易放弃,即使真的走不下去了,也能好聚好散。" 法律要培养的是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公民。" 赵莉法官认为,婚姻是自己的选择,既然选择了,就要直面婚姻中的一地鸡毛。

" 离婚冷静期 " 为冲动离婚 " 减速防震 "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 " 离婚冷静期 " 制度备受热议。有的人担心这是干涉婚姻自由,但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法官赵莉却认为,恰恰是这一法律规定,彰显了法制的理性和人文关怀。

近年来," 婚姻考验期 " 制度是裕华法院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是对于不符合判决离婚条件的案件,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约定各自给对方一定时间的考验期。其间双方均应共同努力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改正各自的不足,如果在此期间双方关系不能得到真正改善,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挽回,双方均可以提出离婚。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双方一般约定六个月及六个月以上的婚姻考验期。

赵莉法官表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诉讼离婚中判决离婚的重要标准,该条规定在《婚姻法》第 32 条。就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为了给法官适用法律提供有效参考,裕华区法院从 2009 年开始探索适用婚姻考验期制度。2016 年,裕华法院被最高法院确立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这几年,该院一直对婚姻考验期进行一些实践性的探索工作。最终在审判工作实践当中,婚姻考验期制度成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方法。

婚姻考验期制度强调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是刚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的转化,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在审判实践中,婚姻考验期双方当事人一般约定的时间为六个月,也有约定时间更长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也对离婚案件的再次起诉有规定,婚姻考验期的约定也参考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裕华法院就是其中之一。

离婚案件中,夫妻俩因日常生活中发生言语争执,一言不合就来法院离婚,这种情况在 "90 后 "、中年夫妻中比较常见。但是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双方的语言、神态等方面,观察原、被告并非无法缓和夫妻矛盾,就会建议双方约定婚姻考验期,修复夫妻关系,能够有效避免夫妻之间冲动离婚、草率离婚。

可以说,婚姻考验期在离婚案件中的应用是 " 离婚冷静期制度 " 的一种实践," 离婚冷静期 " 可谓 " 婚姻磨合期 " 的 " 减速防震 " 和 " 保护装置 "。

促使当事人冷静下来 理性对待婚姻

□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 翟志龙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确立婚姻关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即实行婚姻登记制。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而解除婚姻关系,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都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对我国的婚姻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登记离婚手续简便,无须陈述离婚的具体原因,避免了当事人在法庭上相互指责、造成更深的敌对情绪,从而使当事人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平心静气地达成比较符合双方意愿的协议即可办理。登记离婚有利于离婚协议的自愿履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节省时间和费用,因而成为离婚的主要方式。正是由于登记离婚简便,这一离婚方式也易造成轻率离婚。

实践中,有好多夫妻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因当事人意气用事就离婚了。婚姻家庭的本质是永久共同生活,动辄冲动离婚与此相悖。现实生活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离婚率逐年上升,不利于家庭及社会的稳定,所以,在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上予以一定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是所有的离婚登记都需要离婚冷静期,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情形的,是不是可以作为例外,缩短或免除离婚冷静期,有待于立法和司法实践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诉讼离婚中有严格的程序限制,有调解制度,有判决离婚的标准限制,还有 " 两次离婚诉讼之间的六个月等待期 " 限制等,这些能够促使当事人冷静下来,理性对待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