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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适用于哪些人?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六类人员

2020-07-31 08:50:17 来源:深圳特区报

最近,因连日暴雨,老王所在的城市遭遇了十年一遇的洪水,身为某居委会副主任的他负责社区抢险和救灾物品分发工作。按规定,第一批物资本应全部用于帮扶受灾家庭,第二批才用于帮助企业恢复生产。但某企业老板老刘找到老王,提出想优先多分一些救灾物资,并塞给他一个红包说,“本来也要分给我们物资,先一点后一点,多一点少一点没人注意。况且你又不是党员,纪委不管你,像这种小事儿,法律也管不到。”老王这种“村官”果真像老刘说的“纪委没法管,法律管不到”么?

“纪律君”如是说

对老王来讲,首先要明确一点,就是基层不是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村官”也不是政务处分的法外之地。

《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也就是以下六类人员:(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老王作为居委会副主任,并且受委托从事抢险救灾工作,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因此适用《政务处分法》。

此前,由于缺乏处分依据,对该类公职人员,监察机关无法像对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一样对其作出政务处分。为惩治与预防该类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践中,对其中是党员的,往往通过给予其党纪处分来发挥惩戒和教育的作用,对老王这种非党员的,往往依据《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给予其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取消当选资格、罢免等监察建议。但是,这些处理措施针对的是轻微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无法对一般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处置,导致“管两头、漏中间”,这也是为什么老王感觉“纪委没法管,法律管不到”的原因。

7月1日实施的《政务处分法》改变了这一情况,该法不仅填补了对老王这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空白,还解决了监察对象处分依据不统一、非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依据不严谨等问题。该法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具体的处分种类和依据,既统一了不同类别公职人员处分标准,而且在共同违法责任承担、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重情节、违法所得追缴、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体现了共同的严要求。

因此,对老王来说,老刘请托的事情不能办,红包更不能收,否则会受到政务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