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海底捞案宣判结果如何?敲诈海底捞案宣判有期徒刑3年;2018年11月13日,丰台区马家堡海底捞火锅店内一名男子称,在锅中吃出了老鼠幼崽。事后,男子向餐厅索要500万元的赔偿。双方沟通未果,服务员拨打了报警电话。近期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控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8年11月13日,丰台区马家堡海底捞火锅店内一名男子称,在锅中吃出了老鼠幼崽。事后,男子向餐厅索要500万元的赔偿。双方沟通未果,服务员拨打了报警电话。随着警方的调查,事件发生了反转。据监控视频显示,2018年11月13日17点40分左右,郭某和妻子进入丰台区一家海底捞店。20多分钟后,他找来服务员,称火锅吃出了问题:在郭某面前的一个餐盘里有一只老鼠。而就在郭某找来服务员之前的18点10分左右,郭某有明显掏兜拿东西的动作。
郭某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媒体公开为要挟,向海底捞店索要人民币500万元,遭到拒绝后,2018年11月14日,他又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11月15日,海底捞店向丰台公安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报警称,他们被顾客以“在火锅中发现死老鼠”为由进行巨额勒索。
2018年12月26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郭某提起了公诉。2019年3月19日下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控敲诈勒索罪的郭某当庭认罪悔罪,其表示案发当时自己脑子一热,随口说的“要500万元”,而实际上他只是想吃顿免单火锅。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体系,保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在案扣押物品,均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